(2017)辽0204民初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杨波蔬菜批发部与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杨波蔬菜批发部,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482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杨波蔬菜批发部。经营者:杨希波,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熙,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法定代表人:吴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杨波蔬菜批发部与被告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杨波蔬菜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84.50元,由被告负担484.50元,。审判员 路 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子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