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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古蔺县奢府茶叶有限公司,古蔺县建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敏,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财保39号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72XM。法定代表人:熊安平,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龙桥文化生态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335950-1。法定代表人:罗敏,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古蔺县奢府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马嘶乡同心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06898246-9。法定代表人:罗敏,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古蔺县建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马嘶乡同心村,组织机构代码59276037-9。法定代表人:冯松,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罗敏,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冯双,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古蔺县奢府茶叶有限公司、古蔺县建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敏、冯双价值4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10月13日,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兴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古蔺县奢府茶叶有限公司、古蔺县建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敏、冯双价值4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   盛   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邓晓烨书记员向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