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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向小英与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小英,张国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087民初1692号原告:向小英,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高,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被告:张国庆,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原告向小英与被告张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9时24分,被告张国庆驾驶无号牌巨能牌摩托车沿本市洈水镇西大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2公里+500米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向小英驾驶的鄂D×××××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松滋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62天后于7月13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1594.78元。该起交通事故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8月22日,经松滋乐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原告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为伤残十级,护理、营养时间各为60天。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后,原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2222.2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国庆赔偿原告向小英各项损失38000元(不含被告已支付部分),2017年10月17日给付10000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30日各给付14000元。如一期逾期,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已到期和未到期债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张国庆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井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晏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