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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向兴武与宜宾县一品装饰有限公司、邹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兴武,宜宾县一品装饰有限公司,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向兴武,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宜宾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树群(曾用名曾树琼),女,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宜宾县,系申请执行人向兴武之妻。被执行人:宜宾县一品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5727527429,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天柏组团C4-03-07地块2幢2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邹莉。被执行人:邹莉,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向兴武与宜宾县一品装饰有限公司、邹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521执12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