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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峰与王学亮、王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王学亮,王颂,王强,淮北市福强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宋闫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834号之一原告:陈峰,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红,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学亮,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颂,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强,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福强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学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闫氏,女,193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陈峰与被告王学亮、王颂、王强、淮北市福强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强公司)、宋闫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