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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康斌、李远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斌,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康斌,男,汉族,个体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李某母亲),女,汉族,嘉峪关宏大宾馆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生,甘肃润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斌与上诉人李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诉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康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0元、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840元,均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邢剑影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雪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