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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中与张树花、赵根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张树花,赵根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823号原告:王中,男,汉族,生于1947年3月1日,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人,现住宕昌县。委托代理人:殷会丽,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树花,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日,陇南市村民。身份证号:×××被告:赵根会,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30日,陇南市村民,系被告张树花之夫。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诉被告张树花、赵根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树花、赵根会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撤回对被告张树花、赵根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王中负担。审 判 员 高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蕊书 记 员 沈名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