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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银治兵、傅新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治兵,傅新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银治兵,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杨海成,新疆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傅新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湾县。委托代理人:吕大智,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银治兵因与上诉人傅新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湾县人民法院(2017)新42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治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成、被上诉人傅新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大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沙湾县人民法院(2017)新42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沙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银治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8元、上诉人傅新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8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茹荷娅代理审判员  鞠珊珊代理审判员  拉扎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