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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晓娟与武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娟,武兴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352号原告:韩晓娟,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武兴阳,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娟诉被告武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武兴阳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晓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兴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