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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与襄樊(襄阳)中心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襄樊(襄阳)中心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襄阳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397号原告: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法定代表人:李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柏翔、陈剑,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樊(襄阳)中心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被告: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告:襄阳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李保贵,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存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诉被告襄樊(襄阳)中心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襄阳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襄阳一丁甜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