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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4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谭征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谭征,谭秀清,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45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巴王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51650Q。负责人:易坤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谭征,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告:谭秀清,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红星小区新华支路2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6228754T。法定代表人:母泽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诉被告谭征、谭秀清、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