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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伟法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法,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恢231号申请人王伟法,男,1975年3月生,住址溧阳市。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琴音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李维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伟法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王伟法支付欠款22615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由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裁定受理,并��2017年8月25日发布(2017)苏0117破5号公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王伟法,并通知其按规定申报债权。以上事实由公告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伟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偿债能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星能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破产清算,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长卞卫明执行员 朱 波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