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建与薛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薛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681民初4069号原告韩建,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被告薛滨,男,193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诉被告薛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薛滨名下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同等价值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薛滨名下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翠翠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审员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