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磊刚与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刚,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724号原告:朱磊刚,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新市。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惠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76352G。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磊刚与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朱磊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磊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磊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磊刚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