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卢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68年8月21日岀生,住新化县游家镇。被执行人卢国平,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琅塘镇。本院在执行李凤英与被执行人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卢国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