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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伟芳与郑州市二七区潮洋工艺品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芳,郑州市二七区潮洋工艺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470号申请执行人高伟芳,女。汉族,1947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潮洋工艺商行。经营者:吴四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24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高伟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潮洋工艺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高伟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我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执3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