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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敏熙与江苏熔盛船舶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熙,江苏熔盛船舶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敏熙,女,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江苏熔盛船舶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忠柱。申请执行人吴敏熙与被执行人江苏熔盛船舶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6]第13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熔盛船舶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吴敏熙支付365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熔盛船舶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2、2017年1月16日、5月17日、6月21日、8月15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6月21日,至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登记。4、2017年6月26日下午,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如皋市长江镇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厂区内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目前正在准备重组。5、2017年8月2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8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吴敏熙,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谈话中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1000元。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55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人民币449元。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敏熙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苏熔盛船舶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