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奕伶与许赣、许守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伶,许赣,许守沅,赣州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463号原告:陈奕伶,男,汉族,1977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许赣,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许守沅,男,汉族,1940年1月5日生,已死亡。被告:赣州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0号店面。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55603082XA。法定代表人:刘海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奕伶与被告许赣、许守沅、赣州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34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许守沅及被告赣州世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被告许赣以房屋所有权人许守沅的代理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名。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经纪公司告诉原告,被告许守沅在签订合同前去世了。原告要求被告许赣退还定金,取消房屋买卖,被告不予理会。遂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许守沅已于2016年12月4日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许守沅已死亡,故原告提起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奕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9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员 傅一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