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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忠领、李红��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领,李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领,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王忠领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56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忠领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权转让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李红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其与王忠领签订的《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协议》,并返还其股权,其争议标的并非履行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因此不能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审被告(王忠领)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56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