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代正勇与黄明珠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正勇,黄明珠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916号原告:代正勇,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黄明珠,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现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代正勇诉被告黄明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代正勇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