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徐联娟与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联娟,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屈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2行初21号原告徐联娟,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洁,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62号。法定代表人邢哲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天桥西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彪,系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法制大队民警。第三人屈洪月,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联娟诉被告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徐联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联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联娟负担。审判长 刘振福审判员 高文学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