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董树花、杜飞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树花,杜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财保109号申请人:董树花,女,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杜飞超,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人董树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飞超驾驶的陕A×××××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苏平以其所有的登记在邹志刚名下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飞超驾驶的陕A×××××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