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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志敏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敏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83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志敏,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现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永坤,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志敏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志敏及其辩护人朱永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1日至9月19日期间,被告人吴志敏受周某2(另案处理)雇佣,多次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载假冒卷烟到龙海市颜厝镇,交由洪某(已判决)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至全国各地。2016年9月19日,龙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洪某经营的中铁物流兴邦中转站内当场查获云烟牌(紫)香烟744条,价值74400元。之后,侦查人员根据洪某身上扣押的物流公司托运单在厦门市天地华宇物流公司扣押了红塔山牌(硬经典100)香烟863条、云烟牌(紫)香烟675条、玉溪牌(硬)香烟112条、大前门牌(硬)香烟200条、牡丹牌(软)香烟100条,价值计198560元;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朱家村岔道附1号漳州捷祥物流货运站查获红河(软甲)卷烟1380条、云烟(软珍品)100条、红河(硬)600条,价值计16490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被告人吴志敏于2017年4月11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吴志敏的刑事责任。并认定被告人吴志敏是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是自首,可比从轻处罚。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吴志敏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志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志敏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至9月19日期间,被告人吴志敏受他人(另案处理)雇佣,多次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载假冒卷烟到龙海市颜厝镇,交由洪某(已判决)通过物流公司托运至全国各地。2016年9月19日,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在洪某个人经营的龙海市颜厝兴邦货物中转站内当场查获云烟牌(紫)香烟744条,价值74400元。之后,民警从洪某身上扣押的物流公司托运单在厦门市天地华宇物流公司扣押了红塔山牌(硬经典100)香烟863条、云烟牌(紫)香烟675条、玉溪牌(硬)香烟112条、大前门牌(硬)香烟200条、牡丹牌(软)香烟100条,价值计198560元;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便衣侦查分局在昆明市官渡区朱家村岔道附1号漳州捷祥物流货运站内查获红河(软甲)卷烟1380条、云烟(软珍品)100条、红河(硬)600条,价值计164900元。被告人吴志敏非法获利10000元。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分别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志敏于2017年4月11日到龙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并向云霄县公安局揭发黄金海涉嫌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黄金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志敏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志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郭某1、李某、陈某、周某1、黄某2的证言;同案犯洪某、郭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抽样单、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龙价认定[2016]065、066号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昆明市价格检测和成本调查监审局出具的昆发改价认(2016)786、7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托运单、扣押卷烟照片、移送财物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移动电话用户信息、通话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托运单;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查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本院(2017)闽06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4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敏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43786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志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吴志敏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是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评判被告人吴志敏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吴志敏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志敏减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吴志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志敏可宣告缓刑,但被告人吴志敏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志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交在本院的被告人吴志敏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谢冬青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鹏速 录 员  余晓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