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承德市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承德恒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德恒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663号原告:承德市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恒昇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恒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露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海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