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刑终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世伟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伟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36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伟,曾用名张士伟,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临泉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住临泉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崔辉群,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临泉县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世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2016)皖1221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张世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世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员及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东审 判 员 李志军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亚敏书 记 员 孟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