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余定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余定浪,张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4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东门街。负责人:尚群峰,男,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定浪,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张小兰,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所有的安义县XXXX小区13幢1-1301室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为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为首封。因首封执行案件自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未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陈国强同意由本案优先债权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故本院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所有的安义县迎宾大道丰和都会小区房产进行司法拍卖。2017年9月26日,买受人杨花以60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所有的安义县XXXXX小区房产的查封。其他单位对该房产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二、被执行人余定浪、张小兰所有的安义县XXXXX小区13幢1-1301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花所有。安义县迎宾大道丰和都会小区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花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杨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