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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东辽县鴜鹭湖有机杂粮专业合作社与迟长生、谷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鴜鹭湖有机杂粮专业合作社,迟长生,谷秀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286号原告:东辽县鴜鹭湖有机杂粮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党其山,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锦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金洲乡。被告:迟长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告:谷秀红,住所地东辽县安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鴜鹭湖有机杂粮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迟长生、谷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迟长生、谷秀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辽县鴜鹭湖有机杂粮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迟长生、谷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东辽县鴜鹭湖有机杂粮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唐万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建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