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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德明与四川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911号原告:陈德明,男,汉族,1957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熊国斌,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文,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建平,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陈德明与被告四川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立案。原告陈德明于2017年10月13日以四川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人工费36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明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德明负担。审判员  刘裕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