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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娄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098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娄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孙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