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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世红与庾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红,庾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世红(又名郭世宏),男被执行人:庾苗苗,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世红与被执行人庾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庾苗苗位于运城市人民北路与棉北街交汇处西南角锦绣花城北区7号楼2单元502号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庾苗苗位于运城市人民北路与棉北街交汇处西南角锦绣花城北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李民杰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