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吴爱萍,周建东,周虎,朱彩珍,章红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兴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夏思奇,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江阴市华尔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北新西路209号。法定代表人:吴爱萍。原审被告: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顾永华。原审被告: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原审被告:吴爱萍,女,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周建东,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周虎,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朱彩珍,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审被告:章红,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上诉人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原审被告江阴市华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江阴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吴爱萍、周建东、周虎、朱彩珍、章红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2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市华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亚男审判员 王天红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