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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飞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900号原告:刘飞,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敬君、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飞诉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37.99元,全额退还原告刘飞。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成 锴审判员  陈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