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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申请人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215号申请人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亚东。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吴航飞。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培。申请人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世纪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以(2017)陕0103执保2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