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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20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遵苍与邱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苍,邱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0482号原告周遵苍,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市,被告邱旋,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分宜县,上列原告周遵苍诉被告邱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6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24%年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至付款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0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6000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遵苍借款本金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遵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梅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