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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1180号李某某: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欠款136807.15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费1952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阜阳科技支行账户户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账号:208180102100048870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