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卫学金申请执行刘刚刚民间借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学金,吴晓凯,刘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卫学金,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吴晓凯,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刘刚刚,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卫学金与吴晓凯、刘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刚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刚刚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