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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备战、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备战,张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677号申请人,陈备战,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仓头乡赵沟村*组。身份证号码4103231971********。被执行人:张国伟,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义马市新区。。陈备战诉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国伟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备战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5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伟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平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