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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2033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父亲),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