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2033号原告:王某甲,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父亲),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某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付清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席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