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鹤峰与马艳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鹤峰,马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朱鹤峰,男,生于1981年10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远航路市。被执行人马艳军,男,生于1979年12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朱鹤峰依据生效的(2016)豫108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1252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艳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鹤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25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