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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宏亮申请执行靳彦霞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亮,靳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亮,男,1976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靳彦霞,女,1987年9月2日生。李宏亮申请执行靳彦霞抚养费一案,因被执行人靳彦霞未按(2015)卢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履行抚养费6000元,执行费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6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