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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秦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2377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玉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该公司员工。被告:秦静,女,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老君镇。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