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袁宝栋与郑战营、王秀荣、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栋,郑战营,王秀荣,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347号申请人:袁宝栋,男性,0,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战营,男性,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被执行人:王秀荣,女性,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被执行人:王建伟,男性,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的(2016)豫0105民初6688号判决,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7)豫0105执恢1347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20号富邦名邸小区6号楼2单元3层20号2,并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23432元,但被执行人王秀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秀荣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20号富邦名邸小区6号楼2单元3层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世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