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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蒙治江与广西鹿寨县芳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治江,广西鹿寨县芳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1636号原告蒙治江,男,1979年7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广西鹿寨县芳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政军路9号。法定代表人金芳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治江诉被告广西鹿寨县芳莹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治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治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原告蒙治江负担。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利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