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卢琴,蔡彪,倪朝阳,曹桂美,胡传久,何菊美,殷立新,宋昌柏,蔡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64668201负责人何彬:行长被执行人卢琴,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蔡彪,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倪朝阳,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曹桂美,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胡传久,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何菊美,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殷立新,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宋昌柏,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团风县人,被执行人蔡锦章,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琴,蔡彪,倪朝阳,曹桂美,胡传久,何菊美,殷立新,宋昌柏,蔡锦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