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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赖亮、张艳、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赖亮,张艳,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5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一号。负责人:凌庆联,行长。被告:赖亮,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艳,女,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金沙中路485号。法定代表人:周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赖亮、张艳、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赖亮、张艳、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对赖亮、张艳、浏阳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尹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