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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玉玺与郭美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玺,郭美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035号原告姜玉玺,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郭美林,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玺与被告郭美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美林的保险金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美林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保单号为88282845164326的保险费1726.51元。二、冻结被告郭美林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保单号为886029932622的保险费3865.40元。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该保险费的退费、提取、转让。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林华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俐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