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姜玉玺与郭美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玺,郭美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035号原告姜玉玺,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郭美林,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玺与被告郭美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美林的保险金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美林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保单号为88282845164326的保险费1726.51元。二、冻结被告郭美林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保单号为886029932622的保险费3865.40元。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该保险费的退费、提取、转让。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林华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俐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