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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雄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雄伟,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小明,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张雄伟因与被申请人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雄伟申请再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83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根据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据此,张雄伟就再审后的二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张雄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政平审 判 员 张爱珍审 判 员 汪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夏根辉书 记 员 杨九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