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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显朋、宿华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朋,宿华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6刑初122号公诉机关保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显朋,男,1974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保康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剑卿,保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宿华锋,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涡阳县。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保康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康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以鄂保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显朋、宿华锋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显朋及其辩护人马剑卿、被告人宿华锋及其辩护人周清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显朋、宿华锋二人骑摩托车来到保康县过渡湾镇白峪沟村3组贺某家,冒充襄阳市中医院的程坤医生,打着免费看病的幌子,在看病过程中通过做“手脚”使贺某相信自己得了严重疾病,后二人以卖药为名,骗走贺某人民币1380元;同年6月30日,王显朋、宿华锋二人骑摩托车来到保康县马桥镇白竹头村4组王某1家,冒充保康县中医院的程坤���生,采取上述同样方法骗走王某1人民币1050元;同年7月2日,王显朋、宿华锋二人骑摩托车来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古村2组刘某家,冒充宜昌市中医院的医生,采取上述同样方法,骗走刘某人民币2800元。同时指控,被告人王显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于2017年5月底的一天,冒充中医院医生,骗走南漳县长坪镇黄某2组王某2人民币600元;同年6月27日,冒充医院医生,骗走保康县马桥镇峰山村10组谭某人民币800元;同年7月3日,冒充襄阳市中医院程坤医生,骗走保康县歇马镇九路寨村2组余某人民币1795元。综上,被告人王显朋共同作案3起,骗取他人人民币5230元,单独作案3起,骗取他人人民币3195元,共计8425元;被告人宿华锋共同作案3起,骗取他人人民币523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显朋、宿华锋及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刘某、王某1、谭某、贺某、王某2等陈述,被告人王显朋给被害人开某的处方笺、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号码等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显朋、宿华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王显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宿华锋积极参与,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显朋犯诈骗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5000元,下余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宿华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三、对随案移送扣押被告人王显朋、宿华锋的人民币9107.5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余均海、刘昌裕、王绵秀、谭兴云、贺秀英、王保秀共计8425元,余682.5元返还给被告人宿华锋。四、对随案移送扣押的王显朋血压表一个、假工作证一本、处方笺一本、针灸针五根及宿华锋血压表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家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