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与王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王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住所地:十堰市新疆路39号。负责人:胡万保,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与被执行人王丽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丽红将位于十堰市广东路房屋返还给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并按照每日16.7元的标准向东风汽车公司花果医院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交纳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王丽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丽红的存款110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