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崔成刚与蒋金和、王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成刚,蒋金和,王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5476号原告:崔成刚,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金和,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少红,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崔成刚诉被告蒋金和、王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成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被告蒋金和、王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蒋金和、王少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28日,被告蒋金和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蒋金和辩称:向原告借款10万元是事实,当时是为了投资,当时还一直给原告利息钱,后来一直没有还钱,同意还钱。被告王少红辩称:被告蒋金和向原告崔成刚借钱我不知情,也从未见过借条,我现在已与蒋金和离婚,这笔借款是蒋金和的个人借款,与我无关,我身体不好,也没有钱还款。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28日,被告蒋金和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而成诉。另查明,被告蒋金和与被告王少红于2015年8月28日离婚,但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蒋金和、王少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蒋金和、王少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王少红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金和、王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成刚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蒋金和、王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薛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 微信公众号“”